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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2012-03-22 19:19:10阅读次数:1550打印返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农 业 部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
  (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七)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八)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十三)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十四)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十八)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使用财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事项,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其他规定
  (二十二)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专项使用、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对村内筹资筹劳事项,必须审核预算、监督使用、审计结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五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等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六条 村级范围内筹资,实行上限控制。筹资上限以1997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确定。1997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含 2000元)以上的县(市、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人均纯收入在1000—2000元(含1000元)的县(市、区),最高不超过10元;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县(市、区),最高不超过6元。所筹资金由本村村民承担。

  第七条 取消“两工”后,村内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1个中等劳动力6小时完成的工作量为1个标准工日)。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

  第八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并作预算,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应有本村的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的2/3以上通过。

  第十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将议定的筹资筹劳标准和数额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张榜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的数量标准收取资金或安排出工,严禁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承担所筹劳务。对生活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其筹资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收附加的平均负担水平内,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属于村提留开支部分的,仍可继续保留。

  第十三条 村内筹资应在张榜公布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村内筹劳一般应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十四条 村内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行以资代劳。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亲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按当地以资代劳标准,收取以资代劳资金。并代为雇工完成出工。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第十五条 所筹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
  村民委员会要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村内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和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村内筹资,村民委员会必须向出资人开据由省级业务部门监制的村级集体财务收款凭据。村内筹劳,村民委员会要向出劳人填写用工凭据。

  第十七条 除遇到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农民出劳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如果确需动用的,也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
  农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不合理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接到举报之日起, 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强行向农民筹资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将款物退还农民,逾期不退还的,依照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农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最低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农民无故拒绝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甘肃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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