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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农业局等九单位关于印发《武山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4-27 14:11:33阅读次数:499打印返回

武山县农业局等九单位关于印发《武山

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农发〔201533

 

各农民合作社 :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步伐,辐射和带动农民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参照《天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武山县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国税局、工商局、畜牧局、供销社制定了《武山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山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

 

 

武山县农业局   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武山县财政局 

 

 

 

武山县水务局   武山县林业局      武山县国家税务局

 

 

 

武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山县畜牧兽医局

 

 

 

 

 

武山县供销合作社

2015年4月20日

 

 

 
武山县农业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

武山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步伐,切实增强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示范社认定由县经管站负责筛选, 县农业局组织推荐,经武山县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国税局、工商局、畜牧兽医局、供销社联席会议联合审核后最终认定,示范社日常指导工作由县经管站承担。
  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申报、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县级示范社申报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示范社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县级示范社创建,于每年10月20日前由合作社自愿向县经管站提出申请,县农业局组织推荐,经武山县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国税局、工商局、畜牧兽医局、供销社联席会议联合审核后指导创建。
  第八条  县级示范社认定于每年11月10日前,由县经管站对示范社创建情况进行初验,合格的由县农业局于11月20前推荐县联席会议联合审核验收。
  第九条 县联席会议联合审核验收合格后 即可认定为“武山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授牌。
               第三章  条件
  第十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工商注册核准成员数100人以上。

(二)合作社在县经管站登记备案,合作社信息登录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三)合作社自觉接受县经管站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及培训活动。

(四)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有标志牌、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的银行账户。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有会议记录反应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
  (六)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及生产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会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度上墙并执行规范。
  (七)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合作社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了成员账户,有成员出资、与合作社交易额等记录,年终利润返还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八)合作社有自己的产品,并注册商标。
  (九)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
  (十)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与超市、社区便民服务店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
  (十一)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制订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程,建立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
  (十二)合作社服务成员和带动周边农户发展能力比较强,在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方面的服务作用发挥比较到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验,复验不合格者取消示范社资格。
  第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取消示范社资格,收回授牌:
  (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丧失本办法申报条件;
  (三)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利益;
  (五)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示范社;
  (七)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八)各级政府扶持项目实施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由县农业局颁发“武山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书,优先推荐市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或者农业部、省农牧厅荣誉表彰。
  第十四条 优先推荐申报省上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申报省上和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申报省上农村土地流转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参加各种农产品推介交易会,优先享受举办方对合作社提供的各项优厚待遇。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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