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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03-03 17:07:42阅读次数:1487打印返回

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武山县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武山县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进程,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是构建农民持续快速增收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平稳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发展和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防止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通过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可以使农民获得稳定的土地流转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可以促使相当一部分农民从“农工兼营”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外出务工或转向发展二、三产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可以推动传统农民向产业工人转变,构建扶持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适应我县“三农”工作发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县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2010年底,全县共流转土地面积22301亩,涉及农户19872户,分别占全县承包地总面积和总农户的3.6%、22.6%。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有力举措,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出一条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新路子。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着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使人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向重点产业、优势产业聚集,提高土地产出率和优势产业比较效益,筑牢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根基,推动我县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流转的原则。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流转形式,承包地流转的当事人都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借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之名进行土地买卖或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受让方应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接包权。

      (2)坚持自愿流转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也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或以各种借口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均视为无效。

      (3)坚持有偿流转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入股分红等收益,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接包方、受让方、承租方、合股者协商后,公平确定。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擅自侵占、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及时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用于提高生产能力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坚持分类推进的原则。积极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提倡农户委托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流转。对二、三产业发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充分的村,鼓励整体集中连片流转;鼓励、引导、支持城市郊区和渭河川道区率先开展土地流转。对以农业种植为主,农村劳动力转移不充分的村,要充分发挥种养大户、购销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作用,引导农户通过统一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三、工作重点

      1、完善土地延包后续工作,优化土地流转环境。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紧抓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个别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发放到户,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积极推行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2、开展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培育良好的土地流转市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已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站的乡镇,要充分发挥服务功能,为流转供求双方提供政策咨询、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解仲裁等服务,尚未建立流转管理服务体系的乡镇,在2011年3月底前,成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站。各乡镇要在行政村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点,因地制宜地搞好各项流转管理服务,把开展土地流转管理与提供流转服务结合起来,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法定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鼓励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或个人受让农户流转土地,建立农产品基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要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的农用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从2011年起,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签订规模流转合同、连片规模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且流转的土地用于农业产业开发的,在安排农牧业项目时优先考虑,优先享受省、市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引导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生产。

      3、实施合同制和备案制管理,建立规范化流转工作制度。在实施土地流转中,要推行省农牧厅制定的规范流转合同文本,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开展流转法律政策宣传、流转咨询、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指导流转双方在充分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造册登记,记载和反映土地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4深化土地流转试点工作,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新机制。从2011年开始,各乡镇要在前几年土地流转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农村土地经营形式,鼓励农民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注重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对入股土地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发挥规模经营优势,使土地在流转中增值、增效。要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兴办农业示范园区结合起来,对在土地流转试点示范工作中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5、健全完善纠纷调处机制,有效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法设立仲裁庭,确保调解仲裁工作正常开展。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行政村要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依法做好本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妥善化解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正各种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完善调解仲裁土地纠纷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建立健全民间协商、乡镇村调解、县上仲裁、司法保障等土地纠纷调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能力。

      6、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制度,规范信息发布、中介委托、双方洽谈、签订合同、登记备案、鉴证、合同兑现的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土地流转的资料搜集、档案管理等工作,掌握土地流转动态,确保流转土地的用途不变。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乡镇要高度重视,逐级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监察、司法、农业、国土、信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完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制,重点纠正和查处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

      2、加大扶持力度,强化信贷支持。财政、农业、税务、工商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对进行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倾斜和优惠。金融部门要强化信贷支持,把参与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纳入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范围,对实力强、信誉度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

      3、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激发农村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允许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并按照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要加大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用大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要不断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提高农业经济效益,逐步形成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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