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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意见

2012-03-03 17:15:09阅读次数:1523打印返回

 

武山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意见

武农仲发〔20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天政办发[2010]1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该法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为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的基础地位,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公正解决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农村土地流转依法平稳有序开展,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不断发展,农业效益稳步增加,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仍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需加强和完善,仲裁设施建设滞后,仲裁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一些部门和乡镇对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着调解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 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扎实有效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深入宣传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契机,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四项基本原则,是调解仲裁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具体工作,还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坚持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解决一起,不能久拖不决,更不能把矛盾上交,尽量做到解决纠纷不出村、不出乡镇。

      2、坚持调解纠纷为主,仲裁纠纷为辅,多渠道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对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区别对象、分清原因、把握政策,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或三方尽可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的原则。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和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政策执行上的连续性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的历史沿革和政策演变以及农村各地的实际情况,防止因解决现实问题而引发历史矛盾。

      5、坚持先恢复生产、后解决纠纷的原则。若纠纷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应先恢复生产,在解决纠纷,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目标任务

      1、完善仲裁机构。各级党委、政政要负责仲裁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政策支持、工作经费等各方面提供有效保障。

      2、建设仲裁队伍。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依法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能力。

      3、制定相关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首席仲裁员职责、书记员职责、回避制度、仲裁纪律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完整规范的运行体系。

      4、确立工作程序。根据《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明确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工作规程等。

      5、规范档案管理。仲裁委员会要建立专门的仲裁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仲裁档案管理。

      6、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充实、壮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人员、场所、车辆、制度等,形成乡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宣传、强化培训。一是要大力宣传。各级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研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组织农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并通过上墙报,打横幅,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开展知识竞赛和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 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推进法律进村入户,为确保法律顺利实施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二是要结合编制“十二五”规划,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明确培训内容和考核办法,建立经常性的学习、交流和培训制度,切实做好仲裁员培训工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列入干部培训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分级负责、科学计划,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织人员和仲裁员、调解人员开展培训工作,为法律实施和开展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持;要开展对基层农村干部和农民的仲裁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宣传教育和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在法律知识、政策规定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通过宣传培训,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仲裁机构和队伍。要依法进行规范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确保调解仲裁工作正常开展。一是要完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已依法设立的独立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与农村经营管理站合署办公,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依法设立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要建立标准仲裁庭,仲裁庭要有独立的场所,本着方便群众和简单朴素的原则,设立仲裁台、书记员台、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群众旁听席、仲裁监督员席、群众监督台、电脑、摄像机等配套设施;要明确职能任务,依法确定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管辖权限和责任事项,保证仲裁机构依法行政。二是要建立健全乡村调解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各乡镇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村级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村民委员会要发挥村级组织的自治作用,依法做好本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三是要积极开展仲裁员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选聘和管理仲裁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知识精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队伍;大力开展仲裁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集中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全力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并在取得资格证书后,由县仲裁委员会聘任上岗。仲裁委员会应实行聘任制选配专职仲裁员,仲裁员要实行持证上岗、统一标志服装。

      (三)规范仲裁制度建设。规范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的基本保障。确保仲裁程序规范严密的关键是要抓好制度建设。一是要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依法制定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工作规则,对仲裁纪律、仲裁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等关键环节都要制定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规范仲裁工作的各项程序,保证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落实岗位职责,认真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好受理仲裁申请、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档案和仲裁工作经费、管理监督仲裁程序、协助仲裁庭开展调解和仲裁等具体职能。二是要实行政务公开,要把各项制度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各界了解仲裁程序,加强群众监督。三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不按政策办事,违反仲裁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要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积极开展调解仲裁试点。县上每年确定1—2个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切实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实施。通过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工作规程和仲裁机制,使调解仲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防止随意性。。一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仲裁试点工作情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在办案程序、法律文书和案件执行上,要加强与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三是在具体工作中,涉及相关政策把握和业务知识时,要积极与林业、国土、法院、司法等部门搞好配合。

      (五)加大执行力度。纠纷仲裁决定的执行,是仲裁工作的最终目的,也是体现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首先,在案件裁定上,必须注重仲裁决定的可执行性,仲裁意见应当明确,裁定的结果应具有可操作性。努力避免脱离实际、判而不决的处理意见。其次,要做好案件回访,促进案件的执行。对裁定的案件,要做好回访,落实执行情况,尤其是对于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要进行跟踪督查。第三,要采取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注重仲裁结果的执行,提高仲裁实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涉及依法强制执行的,应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规范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建立专门的仲裁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仲裁档案管理。仲裁档案要及时装订,做到一案一卷,分类保管。规范仲裁文书样式和档案管理办法:包括仲裁档案的归档范围、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密级、检索办法,查阅、抄录、复制的审批手续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为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政策支持、工作经费等各方面提供有效保障。农业、林业、司法、国土、信访、法院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形成多方协作、县乡村联动、司法保障的工作格局,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财政投入。按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县财政要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加强仲裁庭建设安排一定经费,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认真履行职责。要确定专门领导负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做好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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